美国对“次贷”的金融监管及其经济法学思考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经济法学思考内容提要:住房次级按揭贷款问题及“次贷”危机是典型的“综合经济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贷款人保护法、金融监管法等多个部门法,需要运用各法律部门的原理,综合系统地分析解决
美国的“次贷”危机根源于次级按揭贷款支持证券市场产生的巨大泡沫,自2007年初爆发以来,已席卷全球各大金融市场乃至商品市场
美国“次贷”危机是2008年以来蔓延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
“次贷”危机带给我们的直接思考是,中低收入者住房的社会保障问题能否通过市场化途径予以解决,以及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关系问题,由此引申了关于这场金融危机深层次原因的思考,对此,我们可以从自由主义、宏观调控以及政府管制的界限和相互作用机理来加以解释和分析
而在制度层面,凸显建立反映市场真实信息的社会信息信用体系、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公平交易制度、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次贷”危机前美国对相关领域的金融监管(一)对不动产贷款的金融监管在美国的银行经营权限历史中,不动产贷款有着特别之处
从1863年通过《国家银行法》到1913年,国家银行是被禁止为不动产提供贷款
从1913年到1982年,美国通过了一系列针对不动产的规范性限制,特别是包括了贷款——价值比例
从1913年到1974年,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因为不动产贷款代表的是非流动性资产,此类贷款应该与最稳定的银行储蓄负债捆绑在一起
因此,全部不动产贷款被限制在银行资本和盈余的25%或储蓄的33%以内
1982年《Garn-StGermain储蓄机构法》删除了对国家银行不动产贷款限制的法律规定
由此不动产贷款只受到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理念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不动产贷款和商业、工业和消费者贷款一样不受限制
(二)对投资银行的金融监管美国投资银行实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