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简述一、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历史发展在美国,尽管企业合并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展开,但是当时企业合并对于财务会计的影响还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当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有相当大的自由,对一些复杂的会计账务问题往往采用权宜的处理方法,大多数企业基本上采用传统的购买资产或发行股票的处理原则,没有反映出企业合并的实质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当时的会计界开始反思,逐步对合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1938年成立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于1944年发布了第24号《会计研究公报》其中涉及到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规范,特别是合并商誉的问题
文件指出:“购买子公司股票或者‘一篮子’购买资产时,若用股票投资于子公司大于子公司在收购日的账面净资产时,即暗含了母公司实际上愿意用一个比子公司持有的资产数额更多的价值去购买,母公司支付的数额超过子公司持有净资产的价值,则为子公司所具有的商誉
该商誉应做适当分摊,如对混合资产购买的成本在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之间进行分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开始由强调法律形式转向强调“并购前所有权是继续存在,还是产生新的所有权”等问题,从而提出了企业并购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
会计准则委员会1950年发布的第40号《会计研究公报》(APBNo
40)中正式提出以“是否产生新的所有者”来区分权益联合法和购买法,即在合并前公司的某个公司的几个所有者拥有的存续公司的股票实际上不是按他们各自在原先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时,则认为产生了新的所有权或认为是对该公司的购买,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若原先的所有权继续存在,则采用权益联合法进行处理
1957年颁布的ARBNo
48:商业合并,进一步论述了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之间的差异以及采用购买法或权益联合法标准及应考虑的因素,该文件规定禁止企业对商誉的一次性冲销,从而企业为了避免使用购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