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四项指标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占所出资企业该项指标10%以上的子企业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纳入的其它子企业
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分红方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企业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以及需要提请股东会决策的事项等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1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委告知备案的事项;其中重大对外投资融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由区国资委统一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一)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开办新企业;(三)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第1页共5页产10%以上的投资;(四)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投资;(五)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