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诉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案开庭日期:2009年11月24日实践地点:太原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太原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中x字xx号案由:太原市康民燃气热水器生产有限公司诉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垄断行为原告:甲,男,1970年4月生,太原市康民燃气热水器生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女,山西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乙,1968年,7月生,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律师,男,山西省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原告太原市康民燃气热水器生产有限公司起诉称: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的来源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
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店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5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煤炭燃气热水器增收100元—200元入网费
从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该公司共强制收取了217户的安装自购燃气热水器入网费共计3
请求:1判令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行为违法2没收违法所得3
3赔偿太原市康民燃气热水器生产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被告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辩称;我公司此种做法是根据《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采取的,并非原告所称的利用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属于正当的经营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所得也非非法,太原市康民燃气热水器生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吴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