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0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
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是我市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税收征管基础性工作
通过此项工作,一方面促进纳税人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的遵从意识,履行向税务机关真实报告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是税务机关进一步理清登记户数、掌握纳税人准确情况、提高登记信息准确性,为更有效的加强税源监控奠定良好的基础具体讲,通过换证工作应达到提高纳税意识、盘清登记户数、准确采集信息,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税户的管理奠定坚实的征管基础
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1、我市范围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