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失真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会计信息是主要用货币单位表示的,表明特定主体在一定时点或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是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活动的多样化,会计信息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尤其是投资人众多的上市公司,其会计信息更是各利益主体了解企业的主要途径
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
依法判定会计信息失真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成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会计信息失真及民事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由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判断会计信息失真的标准,二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会计信息失真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会计法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概括为真实、完整,但却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真实完整、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难题
一般而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有一定的规定,但是不是只要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信息就是真实、完整的呢
有这样一例:1997年深圳某上市公司欠某银行1
6亿元,该公司将自有的价值0
3亿元的在建工程通过债务重组抵掉了1
6亿元的负债,同时又用1
6亿元的价格将该在建工程回购
按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可确认1
3亿元的营业外收入,银行可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上市公司利润增加了1
3亿元,通过回购,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由0
3亿元上升到1
6亿元,这也未违反规定,因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实际买价加上安装、调试等费用,该项工程实际买价就是1
如果说这是真实、完整的,任何人都不愿接受,但上市公司又没有违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类似情况很多,如果没有一个判断标准,就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