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示例示例一: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
2009年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
5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2
5万元税后利息
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
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已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前的就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总额,再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筹资成本费用等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
5+已扣除税额2
5=25万元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仍为1000万元不变
示例二: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中国居民A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
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