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接受各级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在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经济相对发达的州市先行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地域名+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三)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2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3
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4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5
资金来源合法
(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具备不低于5年金融行业的从业经历;(五)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六)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2个阶段
第九条筹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书
包括成立筹备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