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本问题解答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近一年来国家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实际工作当中涉及到政策变化需要衔接说明的内容或者纳税人询问比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所做的解答,对在日常工作中或在历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中已经明确至今仍然有效的问题,以及纳税人基本熟悉掌握的政策不属于本次问题解答的列举范围,纳税人对本问题解答的具体内容或其他涉税事宜如存在疑问,请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具体咨询
一、应税收入(一)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直接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取得的收入问题,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掌握
解答: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06号)第一条“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
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上述规定是指搬迁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直接来源于政府的补偿,包括从受政府委托或者政府为市场化运作而设立并代其履行职能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但该项补偿资金应当属于直接来源于政府,并专门用于搬迁补偿支出的情形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视同为直接从政府取得的补偿
企业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当提供政府的相应证明文件
(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的,是否可分五年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8年起,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于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