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
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
1城市用地分类2
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
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3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