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电话:0415-61682280415-3869916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电话:0415-6168828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予受理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核审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