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沈阳市、济南市分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行最后审定,现下发你行(部),望遵照执行
为了方便执行该办法,《以物抵债协议》标准文本以及以物抵债申请表一并下发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六条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第七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内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