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以下简称质量分析)工作,提高质量分析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分析工作质量,实现质量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进出口机电、轻纺、化矿、金属材料、废物原料、危险品及其包装等工业制品及其原材料的检验鉴定监管情况分析
第三条质量分析工作的目的:贯彻落实以质取胜战略,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态及检验监管信息,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订、调整检验监管政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制订、调整外贸政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有针对性地改进检验监管工作,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质量、进口企业了解进口商品信息,促进我国外贸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及时提供有效的基础信息支持
第四条总局检验监管司(以下简称总局检验司)负责质量分析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质量分析工作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工作,以及总局检验司下达的全国质量分析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实施质量分析的重点商品目录由总局检验司根据每年检验检疫统计数据及质量分析情况,结合国家对外经贸管理政策及外贸发展趋势实行动态管理
总局检验司于每上年度12月上旬确定下年度质量分析的重点商品目录,制定质量分析工作任务表(见附件1),并指定负责各大类商品质量分析汇总的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汇总局)
第六条质量分析采用的统计数据应当以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统计为准,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无法统计的数据,可以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统计
第七条质量分析报告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3)撰写,并且数据准确、内容全面、案例确凿、文字通顺简练、专业术语准确
第八条直属局根据总局检验司的整体部署,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重点商品的质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