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之一)赵明昕关键词:强制保险/利益/博弈/衡平内容提要:为配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
而条例制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恐怕就是相关诸主体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
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来说,应该坚持以公平正义、着重权利保护、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和适应我国国情等为原则,以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
正文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和《强制保险条例》缺位引发的社会问题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
这部在新中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一出台,即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热烈反应,表明了这部法律于公众生活之贴近,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生活之紧密联系
与我国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大的特征是秉承“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精神,彻底否定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错误观点,重新配置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理归责为原则,加重了机动车保有人和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凸显出对生命的尊重与关怀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看,其已初步显现出对社会的积极意义:道路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显著增强,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升,人们日渐认识到自身行为所承载的社会责任,从而更加注重参与交通行为的谨慎与规范
但是,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单枪匹马”地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像我国恶劣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这样的社会顽疾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辅以一系列的相关规范和措施,并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方能完成其历史使命
这其中,强制保险制度不可或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