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稽函[2009]23号关于优化稽查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三服务”措施》,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倡导诚信纳税,营造公正、公平、依法治税的税收执法环境,省稽查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稽查工作中推行查前告知制度、约谈制度和纳税人自查自纠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查前告知制度(一)查前告知的范围稽查部门在依法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前,除举报、协查、上级交办、督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稽查部门认为提前告知会影响查处稽查工作结果的案件外,均应实行查前告知
(二)查前告知的主要内容拟检查的时间段、检查的主要内容等
(三)查前告知的程序由稽查部门(或委托征收局)向纳税人下达《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并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2)
二、约谈制度(一)约谈的内容及对象约谈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前,采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面谈的方式,通过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辅导,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自查自纠,督促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一种工作方法
税务稽查约谈的对象主要是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有根据认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异常,也可以进行约谈
(二)约谈的程序约谈对象的确定由稽查选案部门负责
稽查选案部门通过选案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或问题的,拟定约谈对象,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约谈
三、纳税人自查自纠制度(一)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前,允许纳税人先进行自查,纳税人在自查截止日期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表》(附件3),报告所属稽查部门
其中,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要详细说明自查出的问题及少缴税款金额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