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的若干制度性问题及其解决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的场所作为期货交易的核心与枢纽期货交易所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累积和集聚的地方因而从期货交易所的制度性问题来研究期货市场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我国现有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再加上今年新成立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涵盖了粮食、金属、天然橡胶等多种商品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也在研究酝酿中一、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对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和经营效率有着基础性的影响一般来讲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所谓会员制就是由期货交易的会员共同出资来成立交易所交易所为会员所有和控制并为会员提供交易服务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所谓公司制则是由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成立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期货交易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的会员我国现行的期货管理法规对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没有明示性规定但在《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默示了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制结构然而我国现有的期货交易所虽然采取了会员制的组织形式但是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现行体制下交易所会员负有出资的义务但却不享有会员制下对交易所决策、管理和利益分配等各项会员权利在决策机制上尽管各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均规定了会员大会为期货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会员大会的运作不规范、对交易所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先天不足不能有效发挥会员制下会员的各项权利同时作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都由证监会直接任免以及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的理事长也由证监会提名这种人事结构下交易所的管理部门对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负责而不是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在利益分配机制上交易所会员不能参与交易所的利益分配会员不能从交易所的业务增长中受益也使得会员对交易所的管理缺乏激励机制我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