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宁地税发〔2006〕13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全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各分局(局)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全市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以及国家税务根据总局[1996]127号文件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全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我全本市设立或承接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其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报酬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对能按规定设立账簿,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支付给职工的报酬按规定项目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未设立帐簿、不能按规定设立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国税[1996]127号文第六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根据南京实际情况,暂按工程价款的1%核定应纳税额,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在本市承包承租各项工程的建筑安装承包个人(包括挂靠别的单位的建筑安装队伍),对其取得的所得,按不低于实收工程价款的2
5%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承包人按7%的应税所得率汇算清缴其承包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
二、对外地来宁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税规定1、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文第十一条“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在宁承接、承包建筑安装业务的外地来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就地在宁缴纳个人所得税,委托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站)代收代缴
2、对能提供完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