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39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会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国土资源厅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现予以印发,自2011年12月20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58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9〕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资料文档要求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一、新立探矿权(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的最新“探矿权报盘子系统”生成
(二)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式样(附件),并在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上标明图幅号及经纬度坐标(西安1980坐标系),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三)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四)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勘查单位公章
拟勘查的矿产资源类别应当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
(五)项目任务书、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由国家、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其他勘查项目,提交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勘查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申请探矿权并自行实施勘查的,不提交前述证明文件
(六)地质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