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信用的法律学定义………………………………………………………………1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一)缺乏健全的系统的信用法律法规……………………………………………2(二)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2(三)缺乏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3(四)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统一标准………………………………………3三、完美社会信用法令轨制的主要意义……………………………………………5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限制制度……………………………………………………6参考文献………………………………………………………………………………8论文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的市场主体诚信失衡、相关信用制度缺陷、信用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要发展信用经济,就要明确规范征信评信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并有必要建立一个全新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
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关键词:信用法律体系信用权法律制度浅论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一、信用的法律学定义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信任就是一种“存在性焦虑或忧虑”的心态
当然,立足于实体法的民法来看,这样的定义未免凌空蹈虚
信用最基本含义,无非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之所以在人与人之间产生这种关系,是因为他们存在着交易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信用的底蕴即是在心理上对这种风险的忽视和坦然相对
关于信用或信任的基础,社会学家看到的是家庭和血缘关系;文化和人类学家认为是长期的文化积淀即历史遗产;而经济学家则提出了重复博弈导致信任的基本假说
我国民法学界迄今为止对信用的诠释多达数种
仔细辨析,不难发现其中的共识至少存在以下两点:第一,学者皆肯认信用是一种社会评价;其二,进一步来说,信用可被限定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