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第三章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第五章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第四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主要内容:(一)境外单位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有关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三)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条件和安全检验的相关事项
编辑本段第二章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五条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