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企业如何应对退税政策调整一、出口退税的国际通行作法从广义来说,出口退税是一国政府和地区对非居民在该国购买并携往境外的商品实行免税的政策
广义退税的核心是:只要不是本国居民购买、消费的商品均享受免税的待遇,以确保非居民以不含税价格购买、消费商品
狭义出口退税的概念指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出口到国际市场上的商品免征、退还其国内流转税(流转税一般主要指商品生产、流转过程中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确保其本国或地区的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与其它国家或地区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平等竞争的位置
关贸总协定认可上述概念,世贸组织继承关贸总协定关于退税问题的结论,明确出口退税不应视为出口补贴
为达到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国际上出口退税的方法通常有:一是免抵退税,即按照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对出口商品在外贸环节实行免征销项税,并允许其用内销商品的销项税直接抵扣出口商品的进项税,对抵扣不足的差额部分再实行退库;二是不征不退;三是先征后退
有些国家或地区也有将上述三种方式综合运用的,而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则是多数国家的基本作法
据调查,52个国家和地区对出口商品全部实行零税率政策
其中“免抵退税”的国家和地区约占60%左右,主要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如法、英、德、意、日、加等
“不征不退”的占23%,主要是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以色列、突尼斯、也门和泰国
“先征后退”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约占17%上下,如智利、印尼、赞比亚、约旦和斯洛伐克等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多次调整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当时没有实行增殖税,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为11
当时全国出口额只有917亿美元,出口退税的问题不突出
1994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引入增殖税制度,国家颁布的增殖税税率是17%,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17%的税应全部退掉,当时平均退税率为16
1994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