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1次修正;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第2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监督第三章预防和治疗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有血防任务的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职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血防区人民政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