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第一节纳税人的权利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要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二)申请减免税、退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三)复议和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纳税人可向深圳市国税局法规处和各区分局税政管理科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和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5.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6.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等。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四)请求国家赔偿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六)请求回避权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八)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和委托税务代理权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九)索取完税凭证和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