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辖区内联社、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县级联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五条县级联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县级联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六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县级联社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第二章受理和调查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单位为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或支行。上述部门的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属信用社、支行权限内贷款的,主办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第八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年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贷款担保应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规定:(一)保证担保1.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2.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偿债务能力;3.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二)抵押担保1.抵押人具备担保资格;2.抵押贷款原则上需提供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等有效抵押物;从严控制通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抵押,严禁专用设备抵押。3.抵押物的价值由账面净值、评估机构评估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抵押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抵押物抵押率不得超过30%,在建工程抵押率不得超过50%,其他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三)质押担保1.出质人具备担保资格,对质物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2.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质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