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各利益方所高度关注的环境税近日又有了一些进展,同时也与初期的设想有所区别。据财政部税政司有关人士透露,环境税征收的基本思路已定,从易于操作角度考虑,初期将采用“费改税”方案,目前正在征求地方意见。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环境税研究”项目课题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苏明表示,“环境税肯定会在"十二五"期间开征。”开征的具体时间,则会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将选择经济形势较好、通货膨胀率较低时推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表示,环境税将采纳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排放方进行征收。上述专家透露,在实现路径上,环境税将以税种方式推出,下设分税目,出于技术上可行性的考虑,依靠环保排污收费的监测系统收税,在环境税征收初期阶段主要税目包括硫税和污水税。其中,污水税主要针对COD(化学需氧量)排放征收;而碳税因为缺乏测量系统,暂不列入征收目录中。马中表示,在环境税开征初期,税率可以从低设计,但从长远来看,要让环境税发挥作用,应该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过,对于环境税这块“蛋糕”如何瓜分的问题,却产生了一些变化。之前,有消息称,在进行试点的甘肃、湖南、湖北、江西四省,环境税收入将划归地税。而现在,环境规划院参与环境税课题研究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透露,“环境税确实倾向于定为央地共享税。”在目前的讨论中,国税总局的意见倾向于环境税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然后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在分成中,“地方占大头”。2010年11月30日14:33来源:中国经营网作者:安邦咨询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一所谓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纳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任何一国的税法基本原则通常是在一定理论指导下构建的。因此,在我们研究西方税法基本原则时,有必要先考研指导西方各国建立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发端于17世纪,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繁重课税和包税制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一些学者试图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来改造税法。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是英国的威廉。配弟。〔1〕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要一视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征税时间要选择适宜等,并因此提出了赋税的“公平”、“简便”和“节省”三项原则。其后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攸士弟发展了威廉。配弟的思想。他指出,赋税的根本问题就是在国家征税时要使人民的负担最少,亦指出“臣民必须纳税”:“税收课征要平等”:“税收要无害国家的繁荣与国民的幸福”等六条规则。〔2〕在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发展史上,贡献最大的应算亚当。斯密和瓦格纳。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正值资本主义迅速成长时期,社会经济稳定而迅速的发展,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普遍要求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这一思潮的集中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系统地阐明了他的限制国家职能,政府充当经济生活的“守夜人”,应尽可能消减政府支出和税收收入等观点。他认为,臣民应尽其力资助政府,依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收入的比例作出分担,所纳税额必须确定,不得任意改变;赋税完纳的日期和方法等要给予纳税人最大的便利;所征赋税尽量归入国库。这就是他所谓税法的“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矛盾日益激化,贫富两极分化严重。一些西方学者试图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借助于某些所谓“社会政策”,实现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改良”,提出了税法是实现其“社会政策”,即解决社会问题的最重要的工具。以此为基点,德国的瓦格纳提出了税法四大原则,即“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他认为,收入要充分,税收要有弹性;选择税源和税种要适当;征税要普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