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11-2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
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墓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签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或商品
以殷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或商品
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
为基础计算确定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通过股份支付换
入金融工具等交易
适用《企业会计准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或其他方提供类似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和其他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声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墓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
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文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问
对干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