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江苏省工商行政治理局监制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第一部分特别告知本合同文本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旅游治理条例》、《江苏省合同监视治理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商定采纳,签订合同前请细心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旅游行政治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运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同时明码标价的旅游运营者
《旅行社业务运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游运营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游运营者出具由江苏省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三、旅游者与旅游运营者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
旅游者与旅游运营者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商定履行合同
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别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早3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商定提早告知的时间
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商定的,按照商定承担
没有商定的,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征询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六、旅游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不可抗力的阻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运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运营者代为组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