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荆门市城乡规划局2011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相应修改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及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总体规划
第八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的规定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的规定
第十条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其规划设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