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寺院调研报告一、辖区内藏族人口分布情况现站西社区有常住藏传佛教人员其中常住人口为,暂住人口为购买房屋居住尚未落户人员为其中常住人员集中居住在都市山水花园
二、辖区内藏族人口开展宗教活动的方式及特点我辖区内藏族人口多为其他州县转入西宁人口,以做生意为主,还未在辖区内开展任何宗教活动
当前我国宗教活动较以往活跃,具有隐蔽性、功利性、“不自由”、宗教信仰和迷信观念相互参杂的特点
其成因包括基层社会信仰缺位、基层组织功能缺失和文化教育落后等
加强对社区宗教活动的引导和管理需要从加强无神论教育和思想使治教育、巩固基础教育、完善基层组织及其工作机制等方面入手
三、加强对社区内藏族群众开展宗教活动的管理为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及信教群众固定聚会的简易活动点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地址和名称;(二)有信教公民组成的本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三)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负责人;(四)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五)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其管理(筹备)组织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市、县人第1页共55页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在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征得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其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市、街道人民政府宗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