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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問答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6月2日金管銀法字第09900170810號函准予備查目錄第一部份共同行銷架構說明
1第二部份對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3第三部份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
1問:依本辦法規定,金控公司之子公司進行何種共同行銷,應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2問:對於本辦法公佈實施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共同行銷之業者,其原先同意「共同行銷資料交互運用」之客戶,可否即直接視為係同意「合作推廣資料交互運用」之客戶,免再依合作推廣之規定重新詢問客戶請其明示是否同意合作推廣客戶資料交互運用
3問:業者先前依共同行銷相關規定申請核准辦理之業務,於本辦法實施後若需改為以合作推廣方式辦理者,原該已經核准之共同行銷業務是否需要再次重新申請合作推廣之核准,方得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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