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特别告知本合同文本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治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省工商行政治理局监制、云南省旅游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商定采纳,签定合同前请细心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标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治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运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运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运营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场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云南省税务局印制的发票
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纳由云南省旅游局制定的《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
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本身身体条件可以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本身健康情况告知旅行社
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商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进展更改
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因本身缘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行者应遵守我国和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各种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早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商定提早告知的时间
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商定的,按照商定承担
没有商定的,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