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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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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篇一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