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收入(一)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税法第七条)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条例第二十六条)(1)财政性资金定义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三个同时满足(3)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4)资金来源: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5)追踪管理: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二)股权转让所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