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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三篇和解协议书篇1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8月到被申请人甲公司处工作,保安岗位
李某在工作期间,因为其岗位特殊性需要,一直执行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工时制度
2020年4月,甲公司欲将后勤服务外包给某物业公司,遂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24日,甲公司与李某达成协议,甲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各种款项共计8000元,同时还约定,李某不得再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理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理由
2020年4月27日,李某收到甲公司支付的8000元人民币
后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别处继续工作
2020年3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
甲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甲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经济补偿,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劳动纠纷
申请人请求:1
被申请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
被申请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处理结果: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1
甲公司与李某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直接撤销协议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李某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调解,系法律赋予“双方之间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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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