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2014年2月2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利用茶产业资源,维护茶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是指茶树品种选育繁育、种植、加工、综合利用包装、营销、品牌建设以及与茶文化、教学科研相关的活动等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与茶产业发展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茶产业发展机制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以都匀毛尖茶为龙头的全州茶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州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以及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编制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茶产业政策措施;(二)制定茶产业项目资金计划,监管项目实施及验收;(三)茶产业技术指导及服务、调查研究、培训与交流;(四)茶叶品牌宣传,茶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及推广;(五)都匀毛尖证明商标、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推广应用(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发展与改革、财政、林业、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销、文化、水利、教育、扶贫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茶产业发展扶持措施,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行业组织依法开展茶产业相关活动,对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