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必须明示中国某有限公司等与湘潭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
一、本案要旨本案的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经理无权对外代表承包人签订工程转包合同,该项目部经理属于无权代理,合同不经承包人追认的,则为无效合同,并且承包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此承包人默认行为不等于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从法律上予以追认
2006年12月17日,被告某公司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某公司承建湘潭市某工程,2006年12月23日,某公司与张某、陈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确定张某、陈某为该项目承包人,并成立了某公司某工程项目部,张某、陈某为项目部经理,2007年4月22日,某公司某工程项目部与第三人林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地下室工程和主体工程;因第三人林某的兄弟林某与原告某院在其他地方有工程业务尚未付款结算完毕,且林某与某院之前有过业务往来较为熟悉,为了帮助林某冲抵和原告某院其他的工程结算款,故林某将基坑支护工程部分介绍给了原告某院承包施工,但因林某个人不具备承包、发包工程的资质,故林某在未取得第三人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某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原告某院签订了一份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并私自盖了某公司某工程项目经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