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学研究范式的历史类型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研究范式和历史唯心主义法学研究范式法学研究中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对立同人类历史上关于哲学基本问题(存在和思维何者具有第一性)的千年争论密不可分,并由此形成法学研究的两大对立性范式
这两种范式在一系列问题上存在分歧,概括如下:(一)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是其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研究范式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在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这段话不仅揭示了法的形式特征(法律),也集中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它的物质制约性
马克思还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与此相反,唯心主义思想家、法学家则通常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主权者的命令、行为规则、法官的内心判断等,这些命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只是对法的某些外部特征或法律形式的强调,而不管法的内容;或者仅仅注意法的某一方面的内容、某一方面的联系,而没能从总体上把握法这种事物各个不同因素的内在联系,揭示出法的本质
这些主张,虽然都有部分的合理性,但在整体上看却又是片面的、唯心的
(二)关于法与经济的关系以及对法律的经济分析两种范式的相同点是:(1)将经济与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作为研究焦点;(2)产权(所有制)优先原则,即在人们彼此的诸多社会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处于基础地位的关系是所有权产权关系;(3)法律(制度)是可变的,且这种制度性变迁与社会整体结构的发展密切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归根结底由社会总体的变革所决定;(4)存在某种理想模型(状态)的预设
马克思主义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