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规定(说明: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1、特别重大事故:30≤死或100≤重伤或1亿≤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10≤死<30或50≤重伤<100或5千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3、较大事故:3≤死<10或10≤重伤<50或1千万≤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4、一般事故:死<3或重伤<10或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二、报告程序1、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3、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三、接报部门1、特别重大、重大:报告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3、一般事故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四、责任追究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罚款<500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第1页共2页(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一般事故10万≤罚款<20万;(2)较大事故20万≤罚款<50万;(3)重大事故50万≤罚款<200万;(4)特别重大事故200万≤罚款<500万;新安全生产法:(一)发生一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