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阴阳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如何确定(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
阴阳合同法律效力
承包方合法中标并签订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同时将中标合同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
一、案件来源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张定法民二初字第124号;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中民一终字第28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张家界文化影视城系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2006年8月20日,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6年9月28日,竣工日期2007年12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6天;合同价款三千万元;付款方式,正式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接到进场通知即可施工,完成基础工程量±0后付第一笔工程款,以后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70%,总数付到80%停付,待整个工程完工验收后,留下3%的保修金,时间为一年,余款在4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