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附件: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