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市场创建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衍生市场因其独特的转移风险和发现价格等功能,在短短的20多年内发展成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市场之一,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然而在我国,金融衍生品的试点可谓一波三折,至今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
①随着加入WTO后,金融服务方面逐步放开限制,我们将面临国外金融业激励的竞争
尤其是以建成国际金融中心作为战略目标的上海,金融衍生市场建设的滞后日益限制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和经济、金融其他领域的发展
纵观全球的国际金融中心,无一不是金融衍生交易聚集之地
加快金融衍生市场建设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促进金融市场化和国际化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然而,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使用的不好也会造成毁灭性破坏
对于我们,时间的紧迫已不可能走西方先“建场”后规范的老路
如何利用后发性优势,以法制推进金融衍生市场建设,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尽快缩小与国外的差距,是摆在全国尤其是作为金融改革和创新前沿的上海面前一项重大的课题
基于此,就有必要从法律的视野对金融同时工具的特殊性质进行剖析,并围绕金融衍生市场创建的制度需求重新审视整个金融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最后笔者从面和点两方面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一是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立法进行思考,二是就上海推出股指期货进行思考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分析(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金融衍生工具(Derivativesinstruments)是从传统金融工具如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等演变而来的金融产品,是在上述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时,满足人们赚取差价、进行投机或保值等需求的结果
巴塞尔委员会对其定义是:“任何价值取决于相关比率或基础资产之价值或某一指数的金融合约
”②我国有关部门规章称其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