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总则)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受托人: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招标规模:总投资额:四、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五、合同价款代理报酬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计算取费后下浮50%,项目发包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按3000元(人民币)/宗计算。本工程代理报酬暂定金额¥:元(大写):元(人民币)1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合同附件。七、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九、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十、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住所: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2电话:84640312电话:传真:84640312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511400邮政编码: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l.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为实施招标活动而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并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而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特别约定。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为全面履行合同而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本合同项下业务工作的代表。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本合同当事人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4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