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颁布《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鲁建发[200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鲁建规发[1995]7号发布)进行了调整,制定《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现予颁布执行
同时,《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停止执行
二○○四年六月日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区域统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高起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引领全省城乡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发展的原则
把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规划修编的首要任务,增强城市对于产业发展和人口集聚的承载能力,为经济和城市的发展留足空间,引导和推动投资环境、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促进城乡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优化
(二)节约用地的原则
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强化土地集约和合理利用
(三)城乡统筹的原则
把促进城乡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作为规划修编的重要目标,以区域发展的观念替代单纯的城区发展,对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