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比豪公司已稅酒品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為由申請銷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裁判字號】98,訴,287【裁判日期】990225【裁判案由】菸酒稅法【裁判全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87號98年1月28日辯論終結原告比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輔佐人乙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台財訴字第097005436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程序事項: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呂財益,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丙,茲由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於91年12月9日委由訴外人宜大報關行向被告報運進口美國產製WHISKY乙批(以下簡稱系爭貨物,進口報單號碼:第AW/D2/91/168A/0041號,經電腦核定以C3〈應審應驗〉方式通關),並繳稅放行在案
嗣原告於97年2月19日,以系爭已稅酒品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為由,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以下簡稱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申請銷毀,經該分局准其所請,會同原告銷毀系爭貨物,事後原告於97年8月15日檢具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97年7月18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70016451號函(以下簡稱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97年7月18日函),向被告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菸酒稅
案經被告以系爭貨物自繳稅放行日起至申請核退菸酒稅之日止,已逾5年期限,乃於97年9月11日以基普五字第0971026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