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序号不良行为内容法律依据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许可内容事项的
《城乡规划法》第37、40条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的;伪造施工许可证,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1、12条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①《建筑法》第64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4条第(一)项4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31条5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6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49条;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8条7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①《招投标法》第50条;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9条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53条;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9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4条9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51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0、87条;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10招标人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