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统便字〔2008〕第号关于上报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月度波动系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运输量专项调查办公室:为确保2008年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的年度运输量数据推算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单位根据以下要求做好各省的公路水路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的上报工作
一、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的定义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是指:以某个月份的运输量为基数(本次专项调查中,公路为11月、水路为6月),全年各月份的运输量与该月份运输量的比值
包括运量月度波动系数和周转量月度波动系数
二、上报内容本次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的上报内容包括:“2008年公路旅客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表”(见附件1)、“2008年公路货物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表”(见附件2)和“2008年水路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表”(见附件3)
三、上报时间和通信地址请单位于2008年12月15日前向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上报分地市的水路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即附件3);于2009年1月15日前上报分地市的公路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即附件1和附件2)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计信息处;邮政编码:100736
四、相关要求各单位可结合各自现有的日常统计基础条件,综合利用所掌握的客运站数据、重点联系企业数据、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数据、国省干线交通量观测数据、港口吞吐量数据、海事签证数据、船闸系统数据等各种基础数据,测算分地市2008年公路水路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
为确保月度波动系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各省要组织对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进行两级评估(地市级和省级),经审定后上报
五、参考方法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提出了公路水路运输量月度波动系数的计算方法、评估方法和基础数据采集方式(见附件4),供各省测算时参考
联系人:董静,联系电话:010-58278340,传真:010-6492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