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第一章烟税第五篇烟税财务审计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历代政府皆课以重税,以税收为杠杆限制烟草业的发展,其目的就是寓禁于征
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烟草出现于闽广之间
明崇祯十年(1637年)朝廷以“烟”与“燕”(北京旧称)谐音,下令全国禁烟
崇祯十六年(1643年)驰禁兴贩烟酒,听从民便,须加等纳税
清初设置常关,对过往商货征收常关税
烟税则在常关征收
咸丰三年(1853年)创办厘金,烟酒列于百货厘金类征税
咸丰六年(1856年)重庆由绅商设局征收厘金
光绪卅一年(1905年)重庆取消绅商设局,改为重庆百货厘金总局征收厘金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在沿用前清税制的基础上,对烟酒增加了专卖方式的公卖费,实行公卖费与税厘同时并征,开办烟酒牌照税、纸烟捐等新税种
然政局动荡、军阀割据,省自为政,遂使厘金、烟酒税等各税更加杂乱无序
1926年,南京国民政府引进欧美税制,逐步进行改革,创办卷烟统税
1931年,国民政府裁撤厘金,扩大统税征收范围
1923年,四川督军刘存厚在重庆设局征收卷烟特税,1926年,由驻渝21军继续征收
1926~1935年,四川省处于防区制时期,未实行全国统一规定,重庆仍征收特税,至1935年8月重庆方划入统税区,改征统税
1941年,国民政府实施《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废止了原实行的烟酒公卖费、烟酒税、烟酒杂捐税和附加税,统一了烟酒税征收制度
1946年,国民政府将货物统税改征货物税,形成一种对物征收的近代消费税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经历多次变革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对包括卷烟、雪茄烟、烟叶、烟丝在内的10类货品51个税目征收货物税
1953年1月,对征货物税的22个重点税目(含烟草及其制品)改征商品流通税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与货物税、营业税及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