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起草说明: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明确本实施细则是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的基础上的扩充及细分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房屋包括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各乡镇、街道等基层房管所配合房屋登记机构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房管所配合登记工作的进行,是鉴于以下考虑:1、明确房管所不是登记机构,也不是登记机构的派出单位;2、集体土地房屋一般位于农村,如果叫村民到统一的登记机构办理,有诸多不便,可以由房管所代为受理,审核工作在登记机构进行
第四条根据《办法》第十条,村民住房由于分家析产房屋分割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的,已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层、间也可以作为基本单元
起草说明:非成套农民住房分家析产,也应该予以办理
第五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主要指留存原件的有关机关、机构和部门确认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起草说明:复印件留存的部门不一定在机关,也有可能在档案馆、土地登记机构等机构和部门
第六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人民法院终审的裁判文书;(二)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四)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