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197一97主编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电力工业部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197一97的通知水科技(1997)310号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并编的《水利水电工程测基量范》(规划设计阶段),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于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与编号为:《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197—97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J3—81、DLJ202—81同时废止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抄报两部标准主管部门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1总则1.0.1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的测绘工作
1.0.2作业前应根据项目要求搜集、整理、分析并利用测区内已有资料进行技术设计,提出具有技术规定、精度指标、可靠性指标和效益要求的技术设计书,作业中应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应组织验收和编写测量报告
重大项目的技术设计、成果报告应通过专家审查
1.0.3仪器、工具在作业过程中应始终保持良好性能和状态
用于作业的仪器、工具须按本规范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在作业前进行检视与检校,检视和检校的记录应作为原始资料提交
1.0.4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精度标准,以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0.5测图比例尺根据规划设计阶段和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可在表105范围内选择
6水利水电专题图的测图中,若设计需用较大比例尺图而精度要求低于图面比例尺精度时,可采用实测放大图,即按小一级比例尺的精度要求,施测人级比例尺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