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百科名片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引〉办法,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件批号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由省长梁保华于二○○五年二月三日签署
目录一、条例正文1
三、原规定的废止时间一、条例正文1
三、原规定的废止时间展开编辑本段一、条例正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